“不退卡不退钱”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当消费者购买提前交款性质的会员卡时,从法律角度看,卡内资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一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问题,商家必须返还卡内全部余额。
法规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明确指出,企业或售卡企业需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提供退卡服务。资金应退还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并需保存账户信息。当卡内余额不足100元(含)时,可支付现金。第22条还规定,若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会员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中国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会员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会员卡,是发行人与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可分红派息、还本付息,但可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四条:发行人是指经中国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而会员则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会员卡应采用记名式按面值发行,发售对象主要针对个人。
审批与规定:
第五条:发售会员卡的机构需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 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由中国总行审批;
2. 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一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项目符合规定、设施条件达到开业标准等。
第七条:企业在申请发行会员卡时,需向中国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运用计划、项目批文等。
第八条:发行人与会员协议中需明确载明多项内容,如发行人信息、组织结构、财务情况、经营范围及方式等。协议还需详细说明会员卡发行总额、种类、数量及面值,会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发行人和会员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条:在发行会员卡前,发行人需向认购人公告会员卡发行说明书,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发行说明书除了包含协议内容外,还需详细说明发行目的、已发行情况、发行方式及对象等。
第十一条:会员卡需载明以下内容:卡的名称、标志、编号、发行日期、面值及印刷厂家名称等。卡的正面和背面还需载明与审批机关批文相关的信息及持卡人信息等。
法律分析:关于会员卡退卡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企业或售卡企业在发行单用途卡时,必须向购卡人提供章程,并且应购卡人的要求签订购卡协议。这些企业还有义务确保购卡人了解和认同这些章程或协议的内容。
法律依据:该办法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应设定有效期,而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但仍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需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退会员卡的具体规定还包括:企业或售卡企业需要公开透明地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根据购卡人的需求签订购卡协议。这些企业也有责任确保购卡人充分了解和接受章程或协议中的所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以及民事责任等,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作出详细解释。
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他们也不应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来强制交易。如果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包含了这些无效内容,那么这些内容是无效的。
对于想要退会员卡的消费者,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