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卡的管理,保障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务院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所有涉及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中国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工作,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会员卡的相关活动进行依法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会员卡,是一种契约性质的消费凭证,由发行人与会员之间约定,以证明会员的消费权利。此会员卡不能用于分红派息或还本付息,但可依法进行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四条 发行人是指经过中国批准,有权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而会员则是指购买并持有会员卡的自然人。
第五条 会员卡应当采用记名式并按面值发行,其销售对象仅限于个人。
第六条 会员卡的发行和销售必须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 当发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需由中国总行进行审批;
2. 当发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由中国的一级分行审批,并需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
3.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4. 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5. 申请时的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应达到一定比例;
6. 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状况真实、清晰、完整;
7. 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
8. 符合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发行会员卡所筹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总值。
第九条 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时,需向中国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运用计划、消费项目及消费方式介绍等。在获得批准后,还需将上述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发行人与会员之间的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双方名称、住所、简况、负责人信息等;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注册资本和财务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本期会员卡的发行总额、种类、数量及面值;会员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卡的管理方式等。这些信息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开,供会员随时查阅。
第十一条 修改发行人与会员的协议时,不得排除或限制原协议中规定的会员应享有的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在获得批准后的十日内通知所有会员。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修改后的协议将无效。
第十二条 发行人和会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在发行会员卡前,发行人应向认购人公告会员卡发行说明书,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发行说明书除了包含协议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发行目的、以往发行情况、发行方式和对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卡应包含以下内容:卡的正面应包含名称、标志、编号、发行日期、面值和印刷厂家名称;背面应包含审批机关批文文号、日期、发行人名称、印章、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持卡人姓名、国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十五条 所有与会员卡管理相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会员制度新解
会员是指购得会员卡的个人用户。该会员卡应当以实名制记名形式发售,销售对象以个人为主。
第四条针对不同规模的会员卡销售金额,设有以下审批权限:
若发售总额度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由中国总行进行审批;
若发售总额度不超过一千万元,则由中国的一级分行进行审批,并需将审批结果报给总行备案。
第五条希望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拥有企业法人资格;
2. 会员卡所对应的业务主要涉及高尔夫俱乐部等高端体育项目;
3.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设施和条件必须达到营业标准;
4. 净资产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5. 申请时的固定资产应占总资产额的至少百分之五十;
6. 发行人的产权关系清晰,财务账目真实、完整且易于查询;
7. 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记录;
8. 符合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规定,发行会员卡所得的金额总和不得超出企业的净资产总值。
第七条企业在申请发行会员卡时,需向中国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经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会员卡筹资的使用计划;
4. 有关服务项目及服务方式的详细介绍;
5. 有关部门的批文(免于立项的除外);
6.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 发行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8. 发行人与会员之间的协议书;
9. 会员卡发行说明书;
10. 会员卡样板;
11.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在获得中国批准后,还需将上述材料报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发行人与会员的协议中需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 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简介、负责人简历、联系信息等;
2. 发行人的组织架构;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财务状况;
4. 经营范畴和经营方式;
5. 本期会员卡的发行总额、种类、数量及每张会员卡的面值;
6. 会员卡筹资的使用计划详情;
7. 会员管理制度,涵盖发行方与会员的权责、会员卡管理方法、积分系统、会员参与模式、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发行人应在年度结束时,将上述协议放置于主要营业场所供随时查阅。如需修改协议,必须保证原协议中会员享有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需重新报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所有会员。若修改违反了相关条款,则修改后的协议无效。
第九条发行人和会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来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发行前,发行人需向购买者公布会员卡发行说明书,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真实性。除常规协议内容外,发行说明书还需包括:
1. 发行目的及背景;
2. 前几期会员卡的发售情况;
3. 本期发行的具体方式及对象;
4. 入会条件和手续;
5. 会员卡的有效期限;
6. 法律意见书的摘要等。
第十一条关于会员卡的内容规定如下:
正面应包含:
1. 会员卡的名称和标志;
2. 会员卡编号及发行日期;
3. 会员卡的面值;
4. 印刷厂家的名称。
背面则应包含:
1. 审批文件的文号和日期;
2. 发行人名称、印章、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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