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现已上线,为方便管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的学生学籍。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该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乡和学校五级管理体制。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并建立全省电子管理系统。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的学籍进行宏观管理,及时上报本辖区学籍信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学籍,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学校作为基本单位,负责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对于辍学的学生,学校应立即报告,并进行说服动员工作。如学生仍不返校,学校需向当地报告,可对学生进行处罚并强制返校。实行辍学月报制度,及时上报辍学情况。
对于借读生,学校不得擅自接收,需完成义务教育任务并有余力的情况下,经上级批准方可接收。借读期间,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关于跳级、休学与复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跳级,但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不留级。小学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所有小学毕业生应升入初中就读。初中修业期满的学生,可获得义务教育证书。
在考试与考核方面,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成绩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用写评语的方法全面反映学生的品行。学生的期末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两部分。
学生所获得的奖励,除了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都会被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对于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我们应该耐心教育他们,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积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在必要时,可以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学校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学校会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最终决定由学校校务会议做出,并由校长签署后公布。
学生处分决定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当处分被撤销后,相关记录也会从学籍档案中撤出。对于触犯了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能取消其学籍。对于被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会让他们继续在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对于那些解除了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会允许他们及时复学。
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我们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并颁发小学。学校作为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学生,学校和需要积极动员其返校,并实行辍学月报制度。
我们还对借读、跳级、休学与复学、考试与考核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借读生需要在原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借读,并且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而留级需要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期内,若某学科成绩总评未达标,应安排补考。若补考一次后仍未能及格,在学生的自愿原则下,可多次参与补考。若学期成绩虽然达标,但学生对该科成绩感到不满,经其本人申请,可进行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其满意为止。补考或重考的最高成绩将作为学生的最终成绩记录。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某一学科上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可免除该学科的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写评语的方式进行。评语由班主任参考其他教师的意见撰写。经过学生代表的讨论后,需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得到其同意,方可最终确定操行评定。评语应全面反映学生的品行,指出其主要优点、不足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评语应多使用鼓励性语言,少用结论性评价。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期末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两部分,由班主任分学期填写在学生学籍表中。学生的学业成绩仅通知本人,不公开、不排名。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应给予表彰。表彰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共青团员”以及其他单项奖等。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教育,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需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充分听取其意见后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需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记录需存入其学籍档案中。当学生处分被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籍档案中撤出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
对于触犯法律的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对于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对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复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教育厅所有。
关于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说明
为方便学生和教师查询和管理相关信息,特提供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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