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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管理规范与制度解析:管理办法与制度的差异及实施策略(2025版)”

作者:admin 日期:2025-02-21 15:06:52 点击数:

计算机用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详解

为了提升计算机用户协会会员的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并激发其组织活力,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协会设立了会员管理部,配备了专人管理会员相关工作。管理人员需对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整体情况有深入了解,并对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了如指掌。为确保工作的稳定性,会员管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协会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方法主要有四种:按职务、按单位类型、按所在区域和按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评估各类会员的代表性,提高协会对各类型会员的专业化程度。

三、协会为每个会员建立详细的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登记表(含照片)、单位计算机应用情况简介和会内工作记录等。对于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必须准确全面地填写。对于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四、协会编制了会员通信联络表,记录了会员的主要信息以及所有联系方式,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等,以确保各种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能够快速准确地与会员取得联系。

五、协会对会员的会内工作进行了考核登记,包括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会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

六、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设1-2名代表。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时,其会内职务将自动取消。具体规定对于个人会员也有相应的调整措施。

七、在参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成立社团的审查标准、社团的名称规范、活动范围等。还规定了社团应当遵守的准则以及文化部的监督指导职责。尤其是对于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大家阅读后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计算机用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及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社团登记与活动规范指南

(六)社团筹备组织在获得文化部核准后,可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已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需在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人事司、业务指导司局及挂靠单位进行备案。

(八)对于成功注册登记的社团,其注册资金本金将转入社团开设的账户;若未获准注册登记或自行放弃申请的,则需经社团筹备组织申请及时返还注册资金本金。在验资期间的注册资金利息将留作社团管理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未经登记或虽经登记但未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社团若有以下事项变动,需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经核准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 社团名称;

2. 社团业务范围;

3.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

4. 社团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

5. 社团办公地址;

6. 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7. 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等。

第十一条:当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需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申请,经核准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2. 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3. 由于其他变更导致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4. 不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二条:社团终止时,应成立善后组织,妥善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一旦社团终止或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导致其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与原组织不相符时,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和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变更或终止后,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办理手续,并在十日内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进行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规范

第十五条: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社团拥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自律管理;

2. 引导会员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3. 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工作;

4. 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发展;

5. 对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6.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资助和捐赠,经批准后接受境外捐助;

7.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8. 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司局的指导,每年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9. 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活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六名。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五名。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且只能是文化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除外),并且一个人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其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若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经相关部门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当前,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宜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及工作人员。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部级干部需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司局级干部需上报部门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则需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过挂靠单位及人事司的审批同意,并经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社团可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必须遵守法律与章程,接受社团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社团必须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在聘任期间,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可由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或挂靠单位代管。当社团终止时,专职工作人员需自行负责安置。为了回避制度,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亲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社团的机构名称、规格不参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的名称、规格设置。其经费原则上需自筹,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对社团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合理管理财务,防止资产流失,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其经费主要应投入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或与国外、港澳台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需事先申报并获得批准。法人社团可开办经济实体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利润用于支持社团发展。但基金会不得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具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社团审查与监管

监察局在指导社团管理时,需承担多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社团年检审计报告和换届审计报告的审查,以及对社团违纪问题的查处。必要时,监察局可直接介入查处社团违纪问题。

第三章 罚则

若社团出现以下情形,挂靠单位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业务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甚至申请解除挂靠关系。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人事司可向上级机关建议撤销登记:

1.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

2. 伪造、转让社团登记证书或活动批件;

3. 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

4. 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

5.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

6. 不按规定上报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手续;

7.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8.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又拒不在指定时间内改正;

9. 对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

10-16. 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挂靠单位的责任

若挂靠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社团出现相关情形,上级主管部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若挂靠单位为社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纵容、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应追究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协会管理制度概述

协会管理制度是规范协会内部运作、保障会员权益、推动协会发展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协会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会员权益、活动规则等方面的内容,为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内容包括组织架构、管理职责、会员管理、活动规则、财务管理、纪律处分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协会规范运作、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反馈调整等措施,可以确保协会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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