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卡的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南
一、概述
会员卡作为一种消费凭证,广泛应用于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及商场等场所。它是机构发行的一种具有特定价值和金额或消费次数的凭证,用于识别会员身份,并允许会员享受消费、免除付费或折扣的待遇。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二、管理原则
为规范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此办法。中国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三、会员卡定义与性质
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但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四、发行权限与审批
1. 发售会员卡需经过中国的审批。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总行审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一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2. 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达标、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
五、发行要求与规定
1. 会员卡应当采取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2. 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3. 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需向中国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售会员卡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等。
六、协议内容要求
发行人与会员协议应当载明发行人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注册资本和财务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会员卡的发行总额、种类、数量及每张会员卡面值等事项。协议还应包括会员管理制度、资金运用计划等内容。修改协议时,不得排除或限制原协议规定的会员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获取批准后十日内告知全体会员。
七、权利义务与信息披露
1. 发行人和会员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发行人在发行会员卡前,应向认购人公告会员卡发行说明书,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会员卡发行说明书应载明发行目的、已发行情况、发行方式和对象、入会资格和手续、法律意见书摘要等内容。
八、会员卡内容与印制要求
会员卡应载明名称、标志、编号、发行日期、面值及印刷厂家名称等内容。正面应包含会员卡的基本信息,背面应包含审批信息、发行人信息以及持卡人信息。
此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此办法的规定。中国负责管理和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事宜,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合作,依法对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共同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会员卡是发行方与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立的、代表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这种会员卡不具有分红派息或还本付息的功能,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质押和继承。
发行人是指经过中国批准,有权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而会员则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
会员卡的发行应采取记名式,按照面值进行发售,发售对象仅限于个人。
关于会员卡的发售审批权限如下:
1. 若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由中国总行进行审批。
2. 若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则由中国一级分行审批,并向总行备案。
任何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会员卡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消费项目,如高尔夫球俱乐部等。
3. 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4. 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5. 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6. 产权清晰,财务真实可靠。
7. 无违法违规记录。
8. 满足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会员卡所得总额不得超出企业净资产总值。企业在申请发行会员卡时,需向中国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运用计划、消费项目介绍等。经中国批准后,还需将相关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发行人与会员之间的协议需要详细载明多项内容,如发行人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等。还需包括会员卡的发行总额、种类、数量及面值,资金运用计划,会员管理制度等。协议的修改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告知全体会员。
发行人和会员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使权益。在发行会员卡前,发行人需向认购人公告会员卡说明书,确保信息的完整和真实。会员卡说明书除了载明协议内容外,还需明确发行目的、已发行会员卡的情况、发行方式和对象等。
会员卡本身应载明特定信息,包括名称、标志、编号、发行日期、面值以及印刷厂家名称等。背面还需包括审批机关的批文信息、发行人的详细信息以及持卡人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