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油站是专门给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和润滑油的场所,禁止擅自销售散装汽油,以维护公共安全。
二、对于因正常生产、生活活动或车辆途中燃油耗尽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或等。
三、加油站应严格对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进行身份查验和登记,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由购买人在登记簿上签名留存。同时实行散装汽油销售情况的登记报备制度。
四、对于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员工安全、破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加油站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告。
五、对于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将对其进行重大隐患单位整治,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改正,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于因违规销售导致不法人员利用散装汽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各加油站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以防止重大案件的发生。
七、加油站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在进出口、登记处等地记录购买散装汽油的车辆型号、牌照等信息。
八、严禁加油站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或销售的汽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则鼓励采用。
二、《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强调,加油站散装汽油购销应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实现登记信息与有关部门的共享和工作联动。单位或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实名认证和登记。
三、对于不便通过信息系统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到派出所进行现场实名登记。加油站应认真查验购油人身份信息,对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得销售散装汽油。
四、购油人未经实名认证或没有派出所的实名登记回执,欲强行加油的,加油站应立即报警。对于扰乱秩序、侵害员工安全、破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销售散装汽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导致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法律依据还强调了落实“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上传”的“三实”制度的重要性,并指出加油站应拒绝可疑人员的散装汽油购买请求,并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拨打110。各地公安、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成品油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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