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简称为GD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省级地方组织,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致力于消除贫困、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辅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以实现社会效益与投资回报的双赢。我们紧密连接扶贫开发的发展实践、理论研究和中介服务,推动扶贫开发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本协会由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主管,并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运用协会机制,发挥自身特点与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扶贫活动。我们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开展扶贫开发资金技术信息服务,帮助引进技术和人才,促使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的有效结合,推动发达市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紧密合作。
(二)按照省委省的战略部署,重点推进产业转移与开发扶贫,以经贸协作为主要形式,配合实施发展战略和扶贫计划,实现扶贫与开发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
(三)进行扶贫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借鉴国际扶贫经验,研究如何利用资源和资金技术人才的优势互补,为全省的扶贫开发事业服务。
(四)协助推进智力扶贫工程,重点关注山区市县的贫困户劳动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与转移。
(五)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广东的扶贫经验。
(六)承接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参与购买社会服务实践。
(七)传递关于扶贫开发的政策信息,反映参与扶贫开发单位的诉求和建议,实现与民间的有效沟通。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咨询、协调、宣传、策划、论坛、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和热心扶贫公益事业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加入协会并履行其义务;热心扶贫公益事业,具有独立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以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包括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按时缴纳会费,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该协会致力于为会员创造经济活动条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帮助,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乐于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切实需求。
对于在事业发展中取得卓越成就,特别是在产业开发扶贫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该协会将积极总结、推广并宣传他们的经验。
该协会还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经济考察活动和论坛交流活动,开展各类活动,加深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促进互助互利。
协会还向会员提供关于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对口扶持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信息资料,帮助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参考。
该协会努力为会员争取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并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关于退会与取消会籍的程序,如果会员希望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如果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由理事会研究并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同样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需得到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大会每届五年,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担任。
还设立了秘书处等办事机构以及其他业务机构。对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位的担任者,有着明确的条件和职权规定。
该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以及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还聘请了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协会接受来自国内外组织、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支持。
(四)协会的经费来源还包括提供的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通过理性投资获得利息收益,以支持协会的运营。
(六)协会亦会有其他合法合规的营收途径。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向会员收取会费,以支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与活动。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本协会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特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职务。他们需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约束,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若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还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以确保财务的合规性。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方案,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送给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若本协会因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二条:终止提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终止前,需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民政厅(民管局)及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在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视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第八章 附则及其他管理方式
目前,商协会在管理会员时面临诸多挑战。微信群作为管理工具虽然普及,但存在信息混杂、成员间缺乏深度交流、信息不对称及难以实现不同等级会员的权限管理等问题。商协会急需一款高效的互联网管理工具来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并增强会员活跃度。经过比较市面上的商协管理工具,如大商帮、协协通、商会通、商会云及商协易等,我们发现商协易小程序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它功能全面,包括商会资讯发布、会员管理、资源对接等,还具有会员海报裂变拉新、活动报名接龙等特色功能,更符合商协会的实际需求。商协会在利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进行会员管理的结合使用商协易等互联网工具,将能更有效地提升管理效果和影响力。
参考指南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计算机用户协会会员管理细则(修订版)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力量,为了提高协会会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协会的凝聚力、提升协会的组织活力,我们依据协会章程并针对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了这份管理细则。
第一章 会员管理部门的设立
协会特设会员管理部,配置专人负责会员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需全面了解全省计算机用户的总体情况及核心会员的关键信息。保持会员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对协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在会员管理部正式成立前,会员的相关工作由办公室暂时代为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分类管理
为更好地服务各类会员,提高协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协会采取四种分类管理方法:1.根据会内职务分类;2.依据会员单位类型划分;3.按照会员所在地域分布分类;4.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每种分类都要对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
第三章 会员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每个会员都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包括:1.会员登记表(含会员照片);2.会员单位计算机应用概况;3.会员在会内的活动记录。单位会员的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交负责人电子信箱中的电子版;个人会员需亲笔签名或通过个人电子信箱提交电子版登记表。所有信息需准确、全面填写。对于退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进行妥善保存。
第四章 通信联络表的编制与维护
为确保与会员的通信畅通无阻,协会需编制通信联络表,详细记录会员的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及电子信箱等信息。在通信方式上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章 会员工作考核与待遇确定
对于会员在会内的活动参与情况、会费缴纳情况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考核登记。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会员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记录并归档。会员必须成为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为协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且证据确凿、社会影响严重,将依照章程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是否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单位与个人会员的代表制度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级别的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设立1-2名代表,分为主代表和副代表。代表的调离与接任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动态管理与资格调整
实行会员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会内职务将自动取消。若新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若调离本省,则普通会员资格也将自动取消。
第八章 会内职务接任规定
对于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的代表调离后,新任人员需经过协会考核、本人同意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职务或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
会员应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除了违反法律和欠缴会费外,履行其他会内义务的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也将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具体规定如下: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将失去现场发言权和其他待遇;连续多次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将停止享受一切会内权利和待遇;连续一年或多次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连续数月不参与工作的会内领导将做自动离职处理并需重新审定资格。
第十章 管理细则的执行与监督
本管理细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接受各方的监督与建议,以不断完善协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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