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弥补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所有经过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的加油站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包括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所有加油站都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所有加油站,无论其规模大小,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对于采用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如果在同一县市内的,总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是否汇总缴纳,需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对于跨省经营的加油站,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则需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但如果加油站跨县市调配成品油且统一核算,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则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无论加油站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如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以加油凭证或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 = (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 - 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油品单价。
第七条:加油站必须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登记制度,并按日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每日加油情况。台帐需按月装订成册,并长期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常规申报资料外,加油站还需额外报送以下资料:
1.《加油站XX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3.《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第九条: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如自有车辆自用油、代储油、到库油以及检测用油(回罐油)等。相关扣除数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销售成品油信息传递给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安装税控加油机,则按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对于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定期进行库存数量盘点和检查。这些加油站应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并可能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对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的处理方式以及接受销售单位的结算方式也有详细规定。所有加油站都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报税时一般按加油机累计数申报。最后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的应税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入总额称为销售额,其中包括所有的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并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一部分。
这些销售额的计价以人民币为基础。如果纳税人使用非人民币货币进行销售额结算,那么必须将其转换为人民币进行计算。转换的过程需要精确把握汇率变动等货币兑换因素,确保税收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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