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相关决定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中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有直接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相关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基本职责包括办理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定期反映和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督促检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中央财政专户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以及缴库进度拨付资金。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中央财政专户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章 账户设置与管理
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计息专用账户,按照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三个级次。
中央部门和单位经过财政部批准,可以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简称过渡户)和支出账户(简称支出户)。过渡户是指为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账户。支出户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为接受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
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采取集中汇缴的办法。所有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逐级缴入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然后由这些单位统一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必须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前将集中汇缴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于未能按时缴纳的,财政部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及投资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凭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和银行制发的凭证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这些办法适用于所有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投向特定领域,以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及中国所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禁止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也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
第三十四条则指出,针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中央预算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明细账目,进行分账核算,以便于财务管理的精准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强调了中央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建立一套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下属单位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其纠正;若无法纠正,则应向财政部等职能部门报告,并请求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以确保财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三十七条指出,开户银行在完成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立即将其开户情况报送至其总行,以便于上级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描述了多个监督检查机构(包括财政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中央预算单位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并明确了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纠正、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以及提交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
第四十五条则是对开户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允许超额提取现金、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资金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并可能被取消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甚至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各项规定旨在确保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透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各单位及银行应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财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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