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双轨制直销系统》
所谓的“双轨”其实是一种组织架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每个经销商只需要开发两个销售市场,以A经销商为代表的A市场和以B经销商为代表的B市场。
直销的起源地美国,其直销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从最初的太阳线制度(以安利为代表)到矩阵制(以美乐家为代表),再发展到一般的双轨制(以美安为代表),最后到改良双轨制(也称复合制)。目前,改良双轨制是备受直销商青睐的一种奖金制度。
双轨制直销系统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包括双轨制、矩阵奖、改良双轨制等。还存在左右发展完全平衡(1:1)的双轨制。在这种模式下,经销商需要左右两边各推荐一人,以达到平衡发展。当左右业绩同时达到某个业绩额时,经销商就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直销的双轨制排序也构成了一个团队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销有多种模式,包括专营店铺、专卖店直销员、登门推销、经销商招聘等模式。除了传统的销售模式外,还有电话直销、邮递直销、电视直销、网络营销等新型直销方式。而双轨直销系统则是这些直销方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以稳定的二叉树形状管理架构著称,上级管理好两条腿,自己的多人脉向下级的下面纵向排列,从业绩和人脉上双重帮助下级。这种制度一经创立,就对整个直销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现在的优莎娜公司进行了双轨制的改良,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展现出其巨大的威力。
那么,什么是双轨制直销系统呢?简而言之,就是每个经销商只推荐两个人,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存活率。通过这种一对二的管理模式,上级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下级,降低操作难度,提高系统的成活率和稳定性。双轨制公司提倡每月的自动消费,减轻了经销商的业绩压力,形成了真正的以消费为导向的直销模式。“消费获利”成为了这种直销模式的核心思想。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双轨制都不断调整和改良自身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这种制度的成功也证明了在直销行业中只有不断创新和改进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和成功。这种制度不仅能够迅速扩张市场份额提高销售额而且还能最大化地重合上下级的业绩和利益实现共赢的局面。因此双轨制直销系统是一种高效有序兼具扩张性的管理模式对于想要从事直销行业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选择。改良双轨制与直销中的矩阵奖和培养奖:为解析直销内部制度变化提供解读。
等级提升伴随着更高的分红诱惑。这种金字塔结构的体系很容易让人看出底层资金的逐级聚集趋势,让顶层人员获取最大的利润。然而要往上升迁,便需拓展更多的下线会员。有的人为了赚钱,会积极寻找下线成员。而有的人则选择自力更生,通过更多的投资来加速自己的收益累积。
传销的第二个显著特征在于参与者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产品或服务的合理利润,而是依赖于他人加入时交纳的费用。由于传销所销售的产品几乎无利润可言,这并非是一个高投入即有高回报的循环。相反,传销组织底层人员的每一分投入,都可能被上层人员瓜分。而传销组织的顶层人物,也就是核心骨干,最终往往难逃法律的制裁。
进一步拓展而言,传销所侵犯的客体相当复杂,既涉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主要集中于公民的个人财产,通常以货币形式存在。在客观方面,传销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组织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但并非所有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若直销活动中存在夸大收入或产品功效等欺骗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理,并不应被视为传销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传销涉案金额、发展人员数量、使用手段及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在主体方面,传销罪的主体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追究的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以及积极参与者。而对于一般参与者,则通常不予追究。对于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也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在主观方面,传销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并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中国式传销往往以虚假的公司和虚构的产品为幌子,其核心在于拉人头并从中提取少量提成。有的传销还会通过精神控制来洗脑成员,使其自发的去组织进行传销活动;更有甚者会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没收所有物品,并通过暴力使你接受这些谎言。
以上内容参考自人民网的一篇关于德州临邑出租屋内的传销活动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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